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  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小型电机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Small Medium Electric Machine Subassociation of 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EMS。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中小型电机及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盈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发展我国中小型电机行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的委托和统一工作布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上海市,秘书处挂靠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邮编:200063,地址: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四)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电机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作好信息资料的交流和有关刊物的出版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有关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宣贯实施。

(九)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推介质量可信产品,培育、推荐名牌产品,构筑本行业品牌金字塔。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创新、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本行业的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四)与本行业国内外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十五)组织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十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受协会委托只接纳单位会员,经本分会批准接纳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从事中小型电机产品生产制造、零配件、相关原材料以及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经营、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法人单位,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单位必须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给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分会秘书处将“入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上报协会备案,并由协会颁发统一印制编号的会员证书。入会日期为分会审批通过之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领导、工作人员及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分会组织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分会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本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委托的工作,主动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和本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本分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交回会员证,由分会报协会备案,并注销会员证。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如届内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的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理事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经理事会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通过本分会的行规行约,财务预、决算;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审议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本分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分会秘书处审批);

(八)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

(九)推荐荣誉理事长,聘用顾问;

(十)领导本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一)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为行业服务,办事公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必要时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常设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部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决定聘用;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秘书处内部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

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政府部门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本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活动经费;

(二)出版会刊和编印资料等费用;

(三)秘书处开展工作所需的费用;

(四)常设办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津贴等费用;

(五)表彰分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六)其他正当支出;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召开会员大会前经协会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9 年5月8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内容如发生与协会章程相违背,以协会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